大同市云岡石窟保護管理條例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了加強對云岡石窟的保護和管理,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文物保護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文物保護法實施細則》和《山西省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文物保護法>辦法》及其他有關法律法規,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 市人民政府應當依法加強對云岡石窟的保護和管理工作。
市文物行政管理部門是云岡石窟保護和管理工作的主管部門。
云岡石窟文物保護和管理機構,應當接受國家、省文物行政管理部門的業務指導,并根據市文物行政管理部門的委托,具體實施對云岡石窟的保護和管理工作。
市城市規劃、環境保護、土地、煤炭、地質礦產、林業、公安、工商、建設、旅游等有關部門以及云岡石窟所在地區、鎮政府,應當根據各自的職責配合市文物行政管理部門做好云岡石窟的保護和管理工作。
第三條 本市行政區域內的一切機關、部隊、學校、團體、企業、事業單位及其他組織和個人,都有保護云岡石窟的義務。
凡進入云岡石窟參觀游覽或進行其他活動的組織和個人。都應當遵守本條例。
第四條 云岡石窟保護、維修經費和資金的來源:
(一)國家、省文物行政管理部門和其他有關部門劃撥的專項經費;
(二)市級財政預算;
(三)國內外團體和個人募集、贊助的云岡石窟保護和維修資金;
(四)其他。
第五條 云岡石窟保護、維修經費和資金應當專款專用,使用情況應當接受財政、審計及文物部門的監督。
第二章 保護范圍和控制地帶
第六條 根據云岡石窟保護需要,云岡石窟保護范圍分為絕對保護區、重點保護區和地下安全線。
云岡石窟絕對保護區是指云岡石窟保護性圍墻以內的范圍及云岡石窟前以清代戲臺為中心的廣場。
云岡石窟重點區是指:以云岡石窟崖上明代城堡東北角為基點,向東最遠點七百八十米,向南最遠點六百七十五米,順十里河岸東西延伸,向西最遠點四百八十米,順十里河岸南北延伸,向北最遠點四百三十五米的不規則區域。
云岡石窟地下安全線是指:以云岡石窟崖上明代城堡東北角為基點,向東一千二百三十米,向南九百米,向西九百六十米,向北六百六十米,依此基線各向外取七十度塌陷角一直向下延伸構成的范圍。
第七條 根據云岡石窟的保護需要,云岡石窟建設控制地帶由建設控制區和環境控制區組成。
云岡石窟建設控制區是指:以云岡石窟崖上明代城堡東北角為基點,向東一千一百二十米,向南七百九十五米,向西八百五十五米,向北五百五十五米所構成的范圍。云岡石窟環境控制區是指:以云岡石窟建設控制區的四至分別向外延伸,向東最遠點六百米,向南最遠點九百米,向西最遠點三百五十米,向北最遠點九百米所構成的不規則區域。
第三章 保護和管理
第八條 云岡石窟的保護應當遵循不改變文物原狀的原則。
第九條 《云岡石窟規劃》是國家制定的云岡石窟保護和發展的依據和大綱,市人民政府及市文物行政管理部門應當積極推進《云岡石窟規劃》的實施。
第十條 云岡石窟絕對保護區和重點保護區內不得建造與云岡石窟無關的建筑物、構筑物,已存在的,應當依照文物法律法規和《云岡石窟規劃》,限期拆除、遷出或改造。
因特殊需要在云岡石窟絕對保護區和重點保護區內建設與云岡石窟有關的建筑物、構筑物,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文物保護法》的規定逐級上報批準后,方可辦理有關手續。
第十一條 云岡石窟絕對保護區和重點保護區內經批準建設的建筑物、構筑物,應當采用以下標準:
坡頂建筑高度小于九米;
平頂建筑高度小于七米;
建筑密度小于百分之四十;
建筑容積率小于零點八;
綠地率大于百分之二十。
第十二條 除消防和其他特殊情況外,未經云岡石窟保護和管理機構同意,各種機動車輛不得駛入云岡石窟保護性圍墻以內。
云岡石窟保護性圍墻以內嚴禁下列行為:
(一)翻拓云岡石窟雕刻品;
(二)在文物、景物上涂寫、刻劃、張貼和攀登、污損文物、景物;
(三)隨地吐痰、便溺、亂扔雜物;
(四)傾倒垃圾和污水;
(五)燃燒樹葉、荒草、垃圾;
(六)捕獵野生動物和放牧;
(七)在指定地點以外吸煙、野炊;
(八)翻越和損壞圍墻;
(九)其他有損景物、有礙景觀的行為。
第十三條 云岡石窟重點保護區四至界線設置云岡石窟保護界碑。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擅自移動或破壞保護界碑。
第十四條 云岡石窟重點保護區界線向外一千五百米內,不得存放任何爆炸物。
第十五條 云岡石窟地下安全線內,不得進行任何采掘活動。
第十六條 云岡石窟地下安全線的監測工作由市地質礦產主管部門負責,每年至少一次向市人民政府書面報告監測情況,并抄送市文物行政管理部門。
第十七條 云岡石窟建設控制區內禁止建設工礦企業。新增居民點及其他服務性建筑,必須與云岡石窟的環境氣氛相協調,設計方案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文物保護法實施細則》的規定上報批準。
對影響云岡石窟景觀的現有居民點、工礦企業應逐步改建或遷出。
第十八條 云岡石窟建設控制區的自然地形地貌應予保護。禁止在云岡石窟建設控制區內開山爆破、采土采石和進行其他破壞自然地貌的活動。
第十九條 市文物行政管理部門和市林業行政管理部門,應做好云岡石窟環境控制區的綠化工作。
第二十條 在云岡石窟建設控制地帶內,不得超標準排放廢氣、廢水、廢渣或進行其他污染環境的活動。
建設控制區內的公路,禁止未加蓋苫布或不采取其他防污染措施的運煤車輛和拉運其他污染物的車輛通行。
第二十一條 拍攝電影、電視劇(片)、錄像、或專業攝影需拍攝云岡石窟外景的,應當持有省文物行政管理部門的批準文件,并出示所屬單位的介紹信或個人職業證件,在云岡石窟文物保護管理人員的監督下進行。
拍攝云岡石窟內景的,應當持有國家文物行政管理部門批準的文物拍攝計劃和省文物行政管理部門的批準文件,出示所屬單位的介紹信或個人職業證件,并按規定繳納有關費用后,在云岡石窟文物保護管理人員監督下進行。
第二十二條 非文物單位和個人,臨摹和測繪云岡石窟藝術品的,應當經省文物行政管理部門批準,在云岡石窟文物保護管理人員的監督下進行。
第四章 獎勵和處罰
第二十三條 有下列行為之一的,市人民政府及其市文物行政管理部門應當給予表彰或獎勵;
(一)在云岡石窟保護維修或科研工作中有發明創造,取得突出成績的;
(二)在云岡石窟保護、管理、安全消防等工作中取得突出成績的;
(三)長期從事云岡石窟保護和管理工作成績顯著的;
(四)積極推進《云岡石窟規劃》實施,并取得實質性進展的;
(五)為治理云岡石窟環境污染取得明顯成績的。
第二十四條 違反本條例規定,在云岡石窟保護范圍和建設控制地帶內進行違法建設的,市城市規劃行政管理部門應當根據文物行政管理部門的意見,責令停工和拆除違章建筑,并處以二萬元以下的罰款。
第二十五條 違反本條例規定,擅自移動或破壞云岡石窟保護界碑的,由公安部門或文物行政管理部門給予警告,責令賠償損失,對違法單位和個人分別處以二萬元以下和二百元以下的罰款。
第二十六條 違反本條例第十四條規定的,公安部門應當給予警告,或者對違法單位和個人分別處以二萬元以下和二百元以下的罰款。
第二十七條 違反本條例第十五條規定的,市地質礦產行政管理部門根據市文物行政管理部門的意見,沒收違法所得,暫扣或者吊銷采礦許可證,并處以一萬五千元以上二萬元以下的罰款。
第二十八條 違反本條例第十八條第二款規定的,公安部門或公安部門根據市文物行政管理部門的意見,責令停工,并對違法單位和個人分別處以二萬元以下和二百元以下的罰款。
第二十九條 違反本條例第十二條第二款第一項規定的,由市文物行政管理部門對違法單位和個人分別處以二萬元以下和二百元以下的罰款。違反本條例第十二條第二款第二項至第九項規定的,市文物行政管理部門處以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的罰款。
第三十條 在云岡石窟建設控制地帶以內堆放垃圾,超標準排放廢氣、廢水、廢渣或進行其他污染活動的,由環境保護部門責令有關單位或個人,限期治理,并處以罰款,情節較重的,由其主管部門給單位負責人和直接責任者以行政處分。
違反本條例第二十條第二款規定的,由公安交通部門或環境保護部門按照有關規定予以處罰。
第三十一條 對拒絕、阻礙行政執法人員依法執行公務尚不夠刑事處罰的,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條例》的有關規定處罰。
第三十二條 當事人對行政處罰決定不服的,可依法申請行政復議,或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逾期不申請復議,也不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又不履行行政處罰決定的,作出處罰決定的機關可以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或依法強制執行。
第三十三條 執行云岡石窟保護和管理公務的執法人員玩忽職守、濫用職權、徇私舞弊的,由其所在單位或上級主管部門給予行政處分。
第三十四條 違反本條例規定,情節嚴重,構成犯罪的,由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五章 附則
第三十五條 本條例具體應用中的問題,由市文物行政管理部門負責解釋。
第三十六條 本條例自公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