終身追責制讓文物保護有了更強保障!
據報道,國務院近日印發《關于進一步加強文物工作的指導意見》,其中一大亮點便是建立文物保護責任終身追究制,對負有責任的領導干部,不論是否已調離、提拔或者退休,都必須嚴肅追責。
文物是歷史的見證,是全社會的寶貴財富,文物保護意義重大,所以才會有專門的立法,并配有一整套的制度管理規定。但長期以來,由于“現行的文物保護法和相關辦法中,都籠統地講地方政府對本行政區內的文物保護負有責任,但負有什么責任、怎么負責,強調的都不明確”,導致文物保護工作中屢屢發生問題。由于文物具有一旦受損就再難復原的特性,如何加強文物保護,努力避免文物被破壞或因不合理利用而受損,就成為必須破解的一道課題。
保護文化要靠法律和制度規定,這是全社會的共識。當前,我們缺少的并不是法律法規,相關的立法也不可謂不完善。但實際工作中,總是有一些地方片面追求GDP,不能正確處理文物保護與發展經濟的關系,重經濟利益輕文物保護問題突出。法律也好,制度規定也罷,只有不折不扣地落到實處,才能發揮作用。事實表明,我們在文物保護方面存在這樣那樣問題,歸根到底是因為其中的規定模糊不清,缺乏可操作性。實行文物保護責任終身追究制,恰好能夠彌補這樣的不足。
保護文物,明確責任是關鍵,只有落實文物保護的領導責任和責任主體,才能把文物保護的各項措施落實到位。按照新的規定,文物保護工作實行終身追責,有關領導干部即便離開原來的崗位,也要對履職期間的文物保護工作負責,這無疑就會加大文物保護力度,督促每位負有直接領導責任的人都能夠時刻牢記責任,切實把文物保護放在心中,落實到實際工作中。
文物雖然是不可再生的歷史文化資源,但保護文物并不意味著文物不可以利用,重要的是我們應該通過有效管理和嚴格執法,做到科學合理利用。近年來,在一些地方,文物在城市建設中被損壞、被拆毀的現象時有發生,在開發利用的過程中被破壞的事件也屢見不鮮,社會各界反映強烈。我們要以文物保護責任終身追究制的實施為契機,嚴格落實文物保護主體責任,盡快解決思想上不重視、工作上不到位的問題,讓珍貴的文物在保護中得到利用,最大限度地發揮文物在推動經濟發展、弘揚傳統文化、增強民族凝聚力方面的作用。
(來源:鞍山文明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