撫順市基建施工文物勘探管理辦法
第一條 為加強我市基建施工中保護文物工作,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文物保護法》及有關法規,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凡在我市行政區域內,因基本建設、更新改造工程和經濟開發項目而進行的文物調查、勘探工作均適用本辦法。
第三條 市文化局是全市文物行政管理部門,對全市文物保護和文物勘探工作實行統一管理,負責審批文物勘探項目,組織和調度文物勘探隊伍,對文物勘探單位實行業務指導和監督等工作。
第四條 市文物行政管理部門會同有關部門編制文物保護規劃,并向國土規劃部門提供全市文物保護區和有可能埋藏文物區域的詳細范圍。
第五條 各級文物保護單位的保護范圍內,不得進行其他工程建設。如有特殊需要,須報請原公布的人民政府和上級文物主管部門批準。
凡在文物保護單位的建設控制地帶和已發現文物遺跡的地區進行工程建設,其選址必須事先征得市文物行政管理部門的同意,否則,規劃等有關部門不予審批。
第六條 在進行大型基本建設項目時,建設單位應事先會同市文物行政管理部門在工程范圍內有可能埋藏文物的地方進行文物調查或勘探。
第七條 縣級以上重點文物保護單位保護范圍和建設控制地帶內經批準的建設工程和開發項目,必須進行文物勘探和發掘。
第八條 在已發現文物遺跡地區進行的建設工程項目,必須進行文物勘探,對具有重要價值的進行發掘。
第九條 凡在施工中發現任何文物遺存,均應立即停工,并指派專人保護好現場,及時報告文物行政管理部門處理,所發現的一切文物,必須上交市文物行政管理部門,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隱匿、損壞和哄搶私分。
第十條 市區需要進行文物勘探的工程項目,建設單位應在施工前向市文物行政管理部門提交申請(注明工程占地范圍,投資計劃和附有工程選址地理位置圖、總體規劃和工程設計平面圖),并填寫《基建施工文物勘探審批表》。市文物行政管理部門接到申請后及時到現場勘察,并作出審批意見。
清原、新賓、撫順縣轄區內需進行文物勘探的建設工程項目,由當地文物行政管理部門初審后,報市文物行政管理部門審批,按市文物行政管理部門的審批意見進行調查和勘探,否則,不得進行勘探工作。
第十一條 配合建設工程的文物調查、勘探和發掘所需經費由建設單位列入投資計劃。取費標準按國家文物局、國家計委、財政部頒發的《考古調查、勘探、發掘經費預算定額管理辦法》([1990]文物字第248號文發)執行。
第十二條 承擔文物勘探任務的單位必須持有省、市文物行政管理部門頒發的《文物勘探許可證》,嚴禁無證單位或個人非法進行文物勘探和發掘。
第十三條 對重點文物勘探地區的建設工程,由市文物行政管理部門確定的文物勘探單位與建設單位簽訂文物勘探合同,文物勘探單位在收到建設單位撥付勘探費后,進駐工地現場進行工作。對非重點文物勘探地區的建設工程,在施工中發現文物后,即補簽勘探合同。
第十四條 在文物勘探和搶救發掘工作中,有關部門和建設、施工單位應當支持和配合文物勘探單位工作,并協助保護出土文物或遺跡的安全。
第十五條 文物勘探單位應堅持既對基本建設有利,又對保護文物有利的原則,嚴格執行文物勘探合同。對確因工期緊迫的工程,文物勘探單位可局部先行勘探,保質保量完成文物勘探任務,并制作出完整準確的勘探圖紙和記錄檔案。
文物勘探單位接到搶修地下管道、擴建交通要道等工程中發現文物的報告后,應立即趕赴現場緊急處理,不得借故影響施工。
第十六條 文物勘探單位在調查和勘探結束后,應立即將勘探報告和相關材料報送市文物行政管理部門,由市文物行政管理部門負責對勘探工作進行驗收,并及時提出處理意見。
第十七條 在文物調查勘探過程中,如發現具有重大價值的文物遺址、遺跡,市文物行政管理部門必須向市政府報告,并報請省文物行政管理部門處理。
第十八條 對在施工中保護文物和文物勘探工作中有顯著成績的單位和個人,市政府給予表彰獎勵。
第十九條 對應進行文物勘探的工程項目,未經文物行政管理部門同意擅自施工的,國土規劃部門可以根據文物行政管理部門的意見責令其停工。對強行施工造成文物破壞或妨礙文物工作人員執行公務的,由公安部門根據有關法規予以處罰。構成犯罪的,提請司法機關追究其刑事責任。
第二十條 本辦法由市文化局負責解釋。
第二十一條 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