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蘇省測繪市場管理條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加強對測繪市場的統一監管,規范測繪市場秩序,維護測繪市場實體的合法權益,發展地理信息產業,促進測繪事業的科學發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測繪法》、《江蘇省測繪條例》等有關法律法規,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 在本省行政區域內從事測繪(包括地理信息應用開發、測繪監督)的市場活動和監督管理,應當遵守本規定。
本規定所稱測繪市場活動,是指委托、承包、提供相關服務的經營行為。
本規定所稱地理信息應用開發,是指利用計算機、網絡、空間定位等技術處理各種地理信息及其數據,向公眾傳播或提供相關服務的行為。
第三條 從事測繪市場活動,應當遵循誠實守信、平等互利、公平競爭、自愿協商的原則,不得分割、封鎖、壟斷測繪市場。
第四條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管理測繪工作的部門(以下簡稱測繪行政主管部門)負責行政區域內測繪市場的統一監督管理。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其他有關部門負責本部門的測繪市場工作。
第五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都有權向測繪行政主管部門投訴或報告測繪市場活動中的違法行為。
測繪行政主管部門應當會同政府有關部門,及時調查、核實、查處測繪市場活動的投訴或者舉報。
第二章 市場主體
第六條 從事測繪活動的單位(以下簡稱測繪單位)應當依法取得相應的測繪資格證書,并在測繪資格等級許可范圍內從事測繪活動。
第七條 從事測繪活動的專業技術人員應當具備相應的資格。未取得測繪資格證書的,應當通過測繪職業技能鑒定。
禁止出借、轉讓、出售測繪及相關專業技術人員資格材料。
第八條 測繪單位在注冊地外設立分支機構,應當依法辦理營業和稅務登記手續,并分支機構的營業執照和測繪單位的測繪資格證書提交當地測繪行政主管部門備案。
分支機構應當在測繪單位測繪資質等級許可范圍內從事測繪活動,具備與承包測繪項目相當的專業技術人員和測繪儀器設備條件。
第九條 測繪單位在本省行政區域內承包測繪項目的,應當按照本規定向測繪項目所在地測繪行政主管部門備案。使用測量標志的,應當在實施測繪前支付測繪基礎設施費。
第十條 在本省行政區域內從事測繪活動的外國組織或者個人,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測繪法》等法律、法規的規定執行。
第三章 項目承發包
第十一條 依法實施測繪項目招標制度。以下測繪項目應當通過公開招標或者邀請招標發包:
(一)基礎測繪項目投資50多萬元;
(二)使用國有資金超過50萬元的其他測繪項目;
(三)國有資金建設項目投資50萬元以上的測繪項目;
(四)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測繪項目。
經測繪項目所在地測繪行政主管部門批準,下列測繪項目不得招標:
(一)涉及國家安全和國家秘密的測繪項目,經國家安全部門或者保密部門認定;
(二)搶險救災測繪項目;
(三)處理突發事件急需的測繪項目;
(四)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不適合招標的測繪項目。
發包人不得將依法應當進行招標的測繪項目化為零或者以其他方式避免招標。
第十二條 招標單位應當根據與測繪項目規模和技術要求相同的測繪資質等級,設定投標單位的最低測繪資質等級。
第十三條 招標單位應當自招標文件發布之日起五個工作日內,將招標時間、地點、方式、招標文件報當地測繪行政主管部門備案。
第十四條 招標項目評標由招標單位依法成立的評標委員會負責。評標委員會成員人數為5人以上,其中測繪專家不得少于50%。評標委員會的測繪專家應當從省測繪行政主管部門設立的評標專家數據庫中隨機抽取確定。
測繪專家應具備以下條件:
(一)從事測繪工作8年以上,具有高級專業技術職稱或同等專業水平;
(二)熟悉招標法律法規;
(三)認真、公正、誠實、廉潔地履行職責,遵守職業道德。
第十五條 測繪項目的招標一般采用綜合評價法。最大限度地滿足招標文件規定的綜合評價標準的投標人應推薦為中標候選人。
綜合評價法的指標應包括以下主要內容:
(一)投標人測繪資質等級條件;
(二)投標人完成的測繪項目業績;
(三)測繪工程技術設計方案;
(四)測繪工程質量保證措施;
(五)投標人的市場信用;
(六)投標人測繪項目報價;
(七)投標人的服務承諾;
(八)其他應當依法納入評估的指標。
第十六條 測繪項目發包人不得強迫測繪單位以低于測繪生產成本的價格承包。測繪項目中標價格低于測繪生產成本的,中標無效,中標人應當依法從其他投標人中重新確定或者重新投標。
第十七條 測繪項目的合同應當以國務院財政部門和測繪行政主管部門發布的《測繪生產成本定額》為定價依據。如果測繪項目有區域類別差異,價格可以在測繪生產成本定額標準的15%內波動。
使用測量標志的測繪項目,發包人應當將測繪基礎設施費用納入測繪生產成本。
第十八條 測繪項目發包人與承包人依法使用測繪合同示范文本簽訂合同,明確雙方的權利義務。測繪合同示范文本由國家或省測繪行政主管部門制定。
測繪項目承包人應當注明現有測繪成果的來源,不得損害國家安全、社會公共利益或者他人的合法權益。
第十九條 根據招標文件,測繪項目承包商可以將測繪項目的非主體、非關鍵項目分包給其他測繪單位,但分包量不得超過測繪項目總承包量的40%,分包價格不得低于分包部分的測繪生產成本。
接受分包的測繪單位應具備相應的測繪資質,不得再次分包。
第二十條 依法招標的測繪項目實行監理制度。
測繪項目發包人應當委托具有相應測繪監理專業資質等級的測繪單位進行監理。
具有測繪監理專業資質的測繪單位不得監理本單位承包的測繪項目。
第二十一條 測繪監理單位、測繪監理工程師不得與測繪單位、其他單位、個人串通、弄虛作假,損害國家安全、社會公共利益或者他人的合法權益。
測繪單位負責測繪項目成果的質量,測繪監理單位負責測繪項目成果的質量。
第四章 開發地理信息應用
第二十二條 測繪行政主管部門負責制定地理信息產業發展政策,建立地理信息數據共享機制,建立地理信息公共服務平臺,指導和鼓勵地理信息的開發利用。
第二十三條 從事地理信息應用開發的單位應當遵守保密法律法規的規定,采取必要的保密措施,確保保密地理信息的安全。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非法獲取和提供秘密地理信息。確需向外國組織、個人和國內外投資企業提供的,應當報國務院測繪行政主管部門或者省測繪行政主管部門批準,并按照有關規定進行技術處理,刪除泄露國家秘密的信息。
第二十四條 測繪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加強對地圖市場的統一監督。地圖編制、印刷、出版、展示、登錄、提供使用前,有關單位應當按照規定報測繪行政主管部門審核,依法取得地圖審核號。
未經測繪行政主管部門審核,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出售地圖等地圖產品。
第二十五條 互聯網網站在線登錄地圖或提供在線地圖下載服務的,應當取得省級新聞出版行政部門頒發的互聯網出版許可證,并將地圖和地圖的生產依據報省級測繪行政主管部門備案。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在互聯網上發布或傳播危害國家主權、安全和利益的地理信息。
第五章 市場信用
第二十六條 測繪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加強對測繪市場的信用監督,建立測繪市場的信用平臺,依法向社會發布測繪單位的資質、業績、質量、市場信用等信息。
第二十七條 省測繪行政主管部門可以授權有關機構負責本省行政區域內測繪市場活動的單位和個人的信用信息收集,并提供信用信息查詢服務。
設區的市、縣(市)測繪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及時向省級測繪行政主管部門提交監督行政區域內測繪市場活動的信用信息。
第二十八條 省測繪行政主管部門負責建立科學、客觀、公正的測繪信用評價體系,指導有關機構開展測繪單位信用評價,并按照國家和省有關規定出具測繪單位信用報告。
第二十九條 測繪行業協會應協助測繪行政主管部門做好測繪市場信用監督工作,完善行業內部監督協調機制,加強行業自律,提高測繪單位及其員工的市場信用意識。
第三十條 測繪單位應當誠實守信,依法開展測繪活動,積極參與測繪市場信用建設,及時提交測繪信用信息,舉報違法測繪行為。
承包測繪項目的測繪單位應當主動出示本單位的有效信用報告。
第六章 市場監管
第三十一條 測繪行政主管部門應當會同有關行政主管部門,通過檢查、檢查、現場監督等方式對行政區域內測繪項目的招標活動進行監督管理。
測繪行政主管部門監督測繪項目的技術要求、投標人的測繪資質和市場信用、測繪專家評委資格、評標方法和中標價格。
第三十二條 測繪單位承包本省行政區域內單項合同金額在5萬元以上或設項目測繪投資5萬元以上的測繪項目,應當自合同簽訂之日起15個工作日內,將測繪資質證書、項目技術設計書、合同文本復印件報測繪項目所在地測繪行政主管部門備案。承包跨行政區域的測繪項目,應當向上一級測繪行政主管部門備案。
第三十三條 測繪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審查以下內容:
(一)測繪單位測繪資質條件;
(二)測繪項目已有測繪成果;
(三)測繪工程承包價格;
(四)測繪項目采用的坐標系統和技術標準。
測繪行政主管部門應當要求有關部門和單位對違反法律、法規規定的測繪項目進行改正。
第三十四條 使用財政資金的測繪項目和使用財政資金的建設項目的測繪項目,批準項目的有關部門應當征求同級測繪行政主管部門的意見。
測繪行政主管部門提出有適當的測繪結果可供使用,不需要重復測繪的,批準項目的有關部門不得批準項目,財政部門不得安排預算支出。
第三十五條 測繪行政主管部門和國家安全、保密、新聞出版、工商、通信、海關等部門應當建立聯席會議制度,組織地圖和地理信息市場監督檢查,按照各自的職責分工相互通報監督。
第三十六條 測繪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建立測繪市場動態檢查制度,跟蹤管理民生測繪項目和重大項目,定期發布測繪市場監督信息。
參與測繪市場活動的單位和個人不得拒絕測繪行政主管部門依法組織的監督檢查。
第三十七條 測繪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建立行政執法監督制度,公開查處違法測繪案件,維護測繪市場秩序。
測繪行政主管部門在監督檢查測繪市場時,可以行使下列職權:
(一)詢問當事人或者有關人員,并要求其提供與涉嫌違法行為有關的信息;
(二)查詢、核對、復制與涉嫌違法行為有關的賬簿、文件、憑證、文件等資料;
(三)檢查與涉嫌違法行為有關的財務狀況當證據可能丟失或以后難以取得時,當事人或有關人員不得拒絕、轉讓、隱匿、銷毀。
第三十八條 測繪行政主管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的測繪統計管理,并按照規定的程序發布測繪統計信息。
測繪單位應當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統計法》和國家有關規定,真實、準確、完整、及時地提供統計調查所需的資料,不得提供不真實、不完整的統計資料,不得遲報、拒絕報告。
第七章 法律責任
第三十九條 違反本規定第十一條規定,不承包或者規避招標的測繪項目,由測繪行政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可以處項目合同金額的五千分之十以下罰款;使用財政資金的全部或部分測繪項目,有關部門可以暫停財政資金配置;依法處罰測繪項目發包人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
第四十條 違反本規定第十七條第一款的規定,測繪單位以低于測繪生產成本定額標準的85%的價格承包測繪項目的,由測繪行政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拒不改正的,可以處一倍以下的罰款。
第四十一條 違反本規定第三十二條規定,測繪單位未按照規定備案的,由測繪行政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拒不改正的,應當在年度注冊時延期注冊。
第四十二條 測繪單位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測繪行政主管部門通知,輸入單位信用檔案;情節嚴重的,兩年內不得參加省行政區域內的測繪項目招標活動:
(一)在測繪項目投標中提供虛假資料;
(二)測繪項目中標后無正當理由拒絕簽訂正式合同的;
(三)單方面不履行測繪項目合同義務的;
(四)行政主管部門不履行法律義務的。
第四十三條 違反本規定第三十八條第二款的規定,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統計機構依法查處,測繪行政主管部門依照本規定第四十二條處理。
第四十四條 違反本規定,測繪行政主管部門工作人員不依法履行測繪市場監督管理職責的,由其所在單位或者上級機關通報批評;對直接責任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給予行政處分。
第八章 附 則
第四十五條 本規定自2011年1月1日起生效。《江蘇省測繪管理條例》同時廢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