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于加強歷史文化街區和歷史建筑保護的通知
省、自治區住房和城鄉建設部、直轄市規劃和自然資源委員會(局)、住房和城鄉建設(管理)委員會、海南自然資源和規劃部、新疆生產建設兵團住房和城鄉建設局:
自2016年以來,地貫徹落實中央城市工作會議要求,積極推進歷史文化街區劃定和歷史建筑確定,取得顯著成效。但部分地方工作進展緩慢,存在遺漏、遺漏、拆除、破壞歷史文化街區和歷史建筑、盜竊、銷售歷史建筑構件、搬遷等問題,對城市風格和文化遺產保護造成不可彌補的損失。為深入貫徹習近平的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新思想和黨的十九屆五中全會精神,加強歷史文化保護,進一步加強歷史文化街區和歷史建筑保護通知如下:
一是充分認識歷史文化街區和歷史建筑保護的意義
黨中央、國務院高度重視歷史文化保護。習近平總書記多次強調,要采取微改造的刺繡功夫,修復歷史文化街區,尊重和善待城市中的老建筑,像對待老人一樣保留城市歷史文化記憶。歷史文化街區和歷史建筑是城鄉記憶的物質保留,是人民思鄉的見證,是城鄉深厚歷史遺產和特色的體現,具有不可再生的寶貴價值。保護城鄉建設中的歷史文化街區和歷史建筑,對增強文化信心、弘揚中國優秀傳統文化、塑造城市特色、促進城鄉優質發展具有重要意義。各地要充分認識保護歷史文化街區和歷史建筑的重要性和緊迫性,加強保護,堅決制止破壞歷史文化街區和歷史建筑的各種行為。
二是加強普查認定,盡快完善保護清單
各地要進一步加強歷史文化街區和歷史建筑的普查認定,按照應保盡保的原則,按照《歷史文化街區劃定與歷史建筑確定標準(參考)》(見附件1),及時確定和公布符合標準的街區和建筑物,列入保護名單。擴大普查區域空間范圍,重點加強對歷史悠久、歷史建筑數量少的市縣的普查認定,確保所有符合標準的市縣建筑列入保護名單。擴大普查時代,全面梳理和探索不同歷史時期的歷史文化遺跡,特別是近代、新中國成立以來和改革開放以來的代表性建設成果。豐富歷史文化街區和歷史建筑的內涵和類型,及時將符合標準的老廠區、老港區、老校區、老居住區劃分為歷史文化街區,確定符合標準的公共建筑、工業建筑、住宅建筑、交通、水利等工程設施。創新工作方法,廣泛動員公眾參與普查鑒定,采取多種形式,動員各種力量收集歷史建筑線索。各地應在2021年底前基本完成現有歷史文化街區和歷史建筑的普查鑒定,省住房和城鄉建設(規劃)主管部門應更新、總結和核實保護清單,并報我部。同時,建立長效機制,定期開展普查鑒定,補充保護清單。
三、推進上市備案,保留保護對象身份信息
各地要加快保護歷史文化街區和歷史建筑掛牌。歷史文化街區和歷史建筑以?。ㄗ灾螀^、直轄市)、城市(縣)為單位,根據歷史文化街區和歷史建筑保護標志參考風格(見附件2),統一設計制定保護標志。標志應設置在歷史文化街區的主要出入口和歷史建筑的外部。已設置的標志可繼續使用,損壞或已達到使用壽命。加快歷史建筑測繪檔案建設,收集歷史建筑數字信息,建立數字檔案,鼓勵有條件地區探索歷史建筑數據庫和城市信息模型(CIM)平臺互聯互通。各地應在2021年底前完成所有已公布的歷史文化街區和歷史建筑的標志設置,并完成所有已公布的歷史建筑的測繪和歸檔。省住房和城鄉建設(規劃)主管部門要做好歷史建筑測繪成果的質量控制和驗收工作。
四、加強修復修復,充分發揮歷史文化街區和歷史建筑的使用價值
各地要加大投入,保護和修復歷史文化街區。結合舊社區改造,重點關注建筑加固改造、街道立面改造、道路改造改造、水、電、熱空氣、通信照明、垃圾收集轉移、消防安全設施等方面,不斷提高歷史文化街區的宜居性。加強歷史建筑安全評價,搶救修復有安全風險的歷史建筑。在保持外觀和典型構件的基礎上,支持和鼓勵歷史建筑的當代功能,與城市和城市生活有機融合,促進保障。禁止在歷史文化街區進行大規模拆遷和建設。文物建筑和歷史建筑以外的其他建筑,可以在尊重街區整體格局和風格的前提下,按照有關法律法規進行創新更新和持續利用。改造后的建筑應與街區歷史建筑區分開來。
五、嚴格拆遷管理,充分聽取公眾意見
各地要嚴格拆除歷史文化街區和歷史建筑。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擅自損壞或者遷移、拆除公布的歷史建筑,不得在歷史文化街區內隨意拆除、損壞具有保護價值的舊建筑。歷史文化街區新建、擴建與街區保護無關的項目,不得以必要的基礎設施和公共服務設施的名義。充分聽取公眾意見,保護公眾的知情權、參與權和監督權。必須拆除的,應當堅持先評價、后宣傳、后決策的程序,組織專家對擬拆除的建筑進行評價論證,廣泛聽取公眾意見,符合《歷史文化名城名村保護條例》等有關規定。
各省住房和城鄉建設(規劃)主管部門應當加強指導、監督和檢查,定期更新、總結和報告該地區的歷史文化街區和歷史建筑賬戶。建立專家組定期巡回監督和公眾監督的機制,加強對歷史文化街區和歷史建筑的保護。違反有關法律、法規、政策,破壞歷史文化街區格局、拆除或者遷建歷史建筑、盜賣歷史建筑構件的,應當依照法律、法規及時通知處理,并追究有關責任。
住房和城鄉建設部辦公廳
2021年1月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