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于加強石窟寺保護利用的指導意見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國務院各部委、直屬機構:
為深入貫徹習近平總書記關于石窟寺保護利用的重要指示精神,落實黨中央、國務院的決策部署,加強新時期石窟寺保護利用,經國務院同意,現提出以下意見。
一、意義重大
中國石窟寺分布廣泛,規模宏大,體系完整集建筑、雕塑、壁畫、書法等藝術于一體,充分體現了中華民族的審美追求、價值觀和文化精神。加強石窟寺的保護和利用,對中國優秀傳統文化的繼承和發展、社會主義文化力量的建設、一帶一路的建設和促進文明交流和相互學習具有重要意義。
中共中央、國務院高度重視石窟寺的保護利用。自中共十八屆全國代表大會以來,各級黨委和政府支持石窟寺的救援和保護、考古研究、展,取得了顯著成效,但也面臨著一些突出的問題:石窟寺文物安全風險高,易受地質災害、生物病害和人為破壞;保護基礎薄弱,中小石窟寺保護管理機構及相關專業人員不足;巖體風化、滲水、結構不穩定等關鍵保護技術尚未突破;系統考古研究不足,價值挖掘、解釋、展示利用水平低。各地區、各部門要深刻認識石窟寺保護利用的重要性和緊迫性,牢固樹立文物保護的科學理念,切實做好相關工作。
二、總體要求
(一)指導思想。
在習近平新時期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思想的指導下,深入貫徹習近平總書記關于文物工作的一系列重要論述精神,堅持統籌規劃,不斷完善制度機制;堅持保護第一,運用先進科技提高保護水平;堅持聚集人才,建設高素質、專業的科研文物修復隊伍;繼承創新,挖掘和弘揚石窟寺文化藝術魅力;堅持交流互鑒,服務一帶一路建設,走出石窟寺保護利用示范之路。
(二)總體目標。
到2022年,石窟寺管理體制機制創新取得重大進展,石窟寺重大危險全面消除,石窟寺四(保護范圍、標志、記錄檔案、專門機構或專人管理)基本完善,重點石窟寺安全設施全覆蓋。到十四五結束時,基本形成了中央與地方合作、部門密切合作、社會力量積極參與的石窟寺保護長效機制;人才培訓體系基本完善,保護管理機構和團隊更加完善;保護繼承、研究分析、科技研究、溝通、交流,石窟寺保護利用水平顯著提高,石窟寺文化影響力日益增強。
三、主要任務
(一)加強石窟寺的搶救保護。開展全國石窟寺保護調查,2021年上半年完成石窟寺保護利用專項規劃,推動相關內容與國民經濟社會發展規劃銜接。實施石窟寺保護重大工程,分級壓實政府責任,開展中小石窟寺救援保護、重要石窟寺保護示范、石窟寺安全防護設施建設,到2022年底全面消除石窟寺重大危險。同等重視搶救保護和預防保護,加強日常維護和監測,定期進行文物健康評估,全面提高石窟寺廟的保護能力。(由國家發改委、財政部、文化旅游部、省人民政府牽頭)
(二)建立石窟寺安全長效機制。落實文物安全主體責任和監督責任,落實石窟寺安全直接責任人公告制度。加強文物安全工作,促進石窟寺安全監護人和重點石窟寺安全設施的全面覆蓋,在石窟寺分布密集的地區建立綜合安全防護控制平臺。將石窟寺等各類文物安全防范工作納入三維社會保障防治體系建設框架,堅持群眾防治,建立健全聯合執法檢查制度,加強巡邏防治,及時打擊石窟寺本體及其歷史環境等違法犯罪行為。(由省人民政府牽頭,公安部、國家文物局按職責分工負責)進一步完善打擊文物犯罪的聯合長效機制,到2022年底開展全國打擊文物犯罪專項行動,有效遏制文物犯罪。堅決追回被盜石窟寺文物,追回丟失文物。對石窟寺非法化妝、畫畫、燃香進行專項整治。(公安部、國家文物局、省人民政府按職責分工負責)
(三)深化學術研究和價值挖掘。建立健全我國石窟寺考古研究體系,形成多學科合作研究模式,整合人文社會科學和自然科學研究力量,建設穩定的石窟寺學術研究團隊。有序開展考古調查、價值解釋、藝術研究和成果推廣。到2021年底,制定并發布了石窟寺考古中長期計劃。到2022年底,確定了國家重要石窟寺考古報告的編制方式,并完成了樣本。(由國家文物局牽頭,中央宣傳部、教育部、中國社會科學院按職責分工負責)
(4)加強對石窟寺廟的數字保護和利用。加快制定石窟寺數據收集、加工、存儲、管理的標準和規范。繼續開展壁畫、彩色塑料、雕像、洞穴、懸崖石刻、海外中國石窟寺文物、敦煌文件等數字化工作。加強國家和區域石窟寺廟數字資源的管理和共享。(由國家文物局領導,科技部按職責分工負責)
(五)提高石窟寺綜合展示水平。實施石窟寺展覽質量改進項目,建設優質展覽,完善開放石窟寺展覽標志解釋系統和游客服務設施,鼓勵有條件的石窟寺建設遺址博物館。推動形成聯合辦展、巡回展、云展等線上線下融合的石窟寺展示模式。建設國家文化遺產線和國家遺址公園,整合河西走廊和川渝石窟寺資源。(由國家文物局牽頭,中央宣傳部、國家發改委、文化旅游部按職責分工負責)
(六)規范石窟寺旅游開發活動。以保護為前提,堅持旅游發展,避免過度商業化、娛樂化。石窟寺景區的游客承載能力和重點洞穴的最大瞬時容量將于2020年底前批準并公布。鼓勵以限時限流、定制服務等方式引導參觀活動。石窟寺開放管理指南將于2022年底制定并公布。全面推進石窟寺世界文化遺產和國家重點文物保護單位預約參觀制度。提高石窟寺講解服務質量,編制專項培訓教材和工作手冊,加強講解員和導游的職業技能考核和崗位培訓,規范講解服務。(文化旅游部、國家文物局按職責分工負責)
(七)深化石窟寺文化交流與合作。加強與絲綢之路沿線國家文化遺產保護合作,開展亞洲文化遺產保護行動,促進中外石窟寺建立良好關系。搭建高端學術平臺,舉辦國際學術論壇,積極設置問題,促進石窟寺保護利用國際學術交流。石窟寺考古研究、文物保護等項目重點安排在文物援助與合作項目中。規劃若干石窟寺文物外展項目,打造中國石窟寺文化傳播品牌,共同保護和繼承人類優秀文明成果。(由國家文物局牽頭,外交部、文化旅游部、國家國際發展合作署、中國社會科學院按職責分工負責)
(八)發揮科技支撐和引領作用。加強石窟寺保護技術集成和系統解決方案供應能力,完善石窟寺保護科技體系。組織文化博物館、大學、科研機構加快石窟寺疾病檢測、巖石穩定性評價、壁畫和石刻保護修復新材料、無人智能監測等關鍵技術,加強巖石地質特征、壁畫生產技術和各種疾病發展機制的基礎研究,繼承創新傳統技術和建設技術,到2022年底安排一批國家重點研發計劃、國家自然科學基金項目。建設跨學科國家重點實驗室,發揮科技資源共享服務平臺的作用。(由科技部牽頭,教育部、國家自然科學基金委、國家文物局按職責分工負責)
(九)完善人才教育培養體系。弘揚莫高精神2022年底前,北京大學、浙江大學、蘭州大學、敦煌研究院依托高校、科研院所培養石窟寺考古、文物保護、數字技術人才,初步建立了以研究生教育為主的專業人才聯合培養基地。完善職業教育體系,建立文物保護職業教育培訓基地,提高高技能人才素質,優化結構。(教育部牽頭,中央宣傳部、科技部、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國家文物局按職責分工負責)在事業單位改革中穩定基層文化博覽團隊,加強石窟寺管理人員定期輪換培訓,推動文物修復領域職業技能水平體系建立健全。優化績效工資內部分配制度,落實文物考古職工野外工作津貼。擴大志愿者隊伍。教育部、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財政部、文化保障部、財政部、文化旅游部按職責分工負責)
(十)推進體制機制改革創新。完善國家和區域石窟寺廟協調保護研究機制,建設國家考古研究平臺、國家文化遺產科技創新平臺和區域重點保護研究基地,及時納入國家科技創新基地;支持敦煌研究所建設成為世界文化遺產保護模式和敦煌研究高地。創新中小石窟寺管理模式,提高中小石窟寺管理和專業水平。(由科技部、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財政部、文化旅游部、省人民政府領導)根據文物保護的規律和特點,完善石窟寺保護利用項目的政府采購管理模式。加強項目需求管理和績效驗收,確保項目質量。根據石窟寺考古、本體修復等服務項目的特點和資質單位的數量,合理選擇合適的采購方式,綜合評價,確定專業保護機構。財政部門應當簡化審批程序,確保項目的有序實施。(財政部牽頭,國家發改委、國家文物局按職責分工負責)優化工程管理,科學合理地確定工程內容和規模,鼓勵設計施工一體化;中小石窟寺保護項目可選擇專業保護機構作為項目管理單位。(由國家發改委牽頭,財政部、國家文物局按職責分工負責)
四、實施保障
(一)加強組織領導。各地區、各部門要增強四個意識,建立多部門協調機制,研究解決石窟寺保護利用中的重大問題。
(二)加強投資保障。充分發揮地方政府的區域管理優勢和積極性,落實地方財政支出責任。規范石窟寺保護利用項目資金和中央預算投資管理,完善支出標準,加快預算實施。嚴格按照批準的項目預算控制數量推進項目實施,不得重復審查、攔截、占用、挪用資金或者擅自調整項目實施計劃、采購需求和采購合同。同級財政部門可按規定對其他石窟寺保護項目使用不足兩年的結轉資金。加強事中事后資金使用監管,提高資金使用效率。
(3)加強監督和實施。加強對石窟寺保護利用項目實施的評價,實施雙隨機、一開放監督,實施石窟寺保護通知制度。各地區應當根據本意見的要求,結合實際研究,制定具體的實施措施。文化旅游部、國家文物局應當加強對各地區實施情況的跟蹤評價,并向中共中央、國務院報告重大問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