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物建筑開放須轉換思路創造條件
國家文物局近日印發《文物建筑開放導則(試行)》,要求進一步加大文物建筑開放力度,鼓勵所有文物建筑采取不同形式對公眾開放,重點引導一般性文物建筑開放使用,在充分保護的前提下更好地發揮文物建筑的公共文化屬性及社會價值。
我國是一個具有悠久歷史的文明大國。從古到今,我們的先祖在這塊土地上繁衍生息、勞作創造,留下了無數珍貴的遺跡,它們都是在人類文化發展史上有價值的東西,我們將之尊稱為文物。建筑物是文物的一個重要內容,但由于歷史上災害頻仍、兵燹不絕,很多建筑消失在塵埃中,而能留存下來的更顯彌足珍貴:不管是華麗的宮殿還是簡陋的農舍,當它們穿越歷史滄桑,依然能夠站在我們面前的時候,我們就與先人展開了對話,與歷史接上了脈。因此,對于具有文物性質的建筑,世界各國都采取了保護措施,我國也制定了專門法規,對文物建筑給予專門保護。
一處建筑之所以成為文物,須有獨一無二的特性。但與此同時,一處建筑成為文物以后,還應該吸引更多的人前來觀賞,這樣才能體現出文物的價值。因此,國家文物局鼓勵所有文物建筑采取不同形式對公眾開放,既有利于在民眾當中普及歷史人文知識,特別是有利于青少年通過和文物建筑的“零距離”接觸,來直觀地了解歷史,也是讓這些文物建筑體現其價值的一個有效途徑。
現在說的文物建筑,是一個籠統的概念,比如一些已經存世千年以上的古廟古剎大都已經開放,近現代歷史上出現的一些偉人、名人故居和發生過重大事件的住宅等房屋也大都被辟為紀念館,面向公眾開放。但在一些城市里,還有不少存在幾百年甚至只有百年左右歷史的建筑,由于有各種名人居住過,或者因為在建造技術上有獨特之處,它們也都被國家或地方政府列為文物,給予專門保護。相比具有悠久歷史的建筑和偉人故居等,它們只能算是一般性文物建筑,但其在總量中的占比卻不低。這些建筑的共同點是,它們一般仍在使用,有的成為機關單位的辦公用房,有的由居民居住,甚至是多戶居民共住。
這類一般性文物建筑向社會開放就存在一定難度,近年來一些矛盾也由此產生。加大文物建筑保護力度,難點正在于這些仍在使用階段的建筑物,它們就是《導則》中說的“尚不具備開放條件的文物建筑”。把機關單位和居民從這些房屋中全部搬遷出去固然可以,但并不是理想之策。這些由于建筑的文物性和住宅的民用性產生的各種矛盾,使開放面臨種種困難。
推動這類文物建筑開放,需要換一種思路來突破難點,為其創造可以開放的條件。現在一些住在文物建筑中的居民,由于建筑的特殊性導致其權利受到一定限制,比如不能隨意更改房屋結構等,讓居民對自己住宅的文物性質產生了抵觸情緒。如果政府能夠在要求開放的同時,對這類文物建筑內的單位、居民給予一定的資金補貼,讓他們產生榮譽感和獲得感,使他們的責任和權益對等起來,矛盾就能得到一定程度的化解。更進一步,政府還可以對這類文物建筑的使用者、居住者進行必要培訓,使他們成為參觀者的義務引導員和講解人,以達到更為理想的效果。在這方面,一些使用文物建筑的機關單位可以先行一步,探索出一定經驗后再向民用的文物建筑推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