兩會人大代表呼吁:確立鄉村古建筑的法律地位
2019年全國兩會,傳統歷史文化建筑保護這一議題也備受代表委員關注。來自江西代表團的張婧婧代表向大會提交了《關于美麗鄉村建設中的文化遺產保護的建議》(以下簡稱《建議》),對鄉村古建筑的保護提出了自己的代表建議。
《建議》指出,文化遺產保護包括物質文化遺產保護和非物質文化遺產保護。我國文化遺產蘊含著中華民族特有的精神價值、思維方式、想象力,體現著中華民族的生命力和創造力,是各民族智慧的結晶,也是全人類文明的瑰寶。
隨后,張婧婧在《建議》中指出,盡管我國依然出臺了很多古建筑、古村落的保護措施,但在落實方面還存在很多的問題,以至于古村落只剩其名,越來越多的古村落被打著保護的旗號重新建設,使得古村落的原特征和原生態受到了嚴重的破壞和影響,時間遺留下來的歷史痕跡,被嶄新的水泥磚瓦所取代。
《建議》還詳細描述了古村落、古建筑被損壞的情況:
一方面鄉村古建筑以及周圍的歷史空間被所謂的“現代化建筑”取代,古祠堂、古樓房被拆毀或者改成水泥建筑;古棧道、石板路被拆除,改成水泥路和大理石路;古石橋、古風雨橋被拆毀,替換成丑陋不堪的現代大理石橋和水泥橋。
另一方面,古建筑被拆毀買賣的現象嚴重,單體木質構建被買賣由來已久。傳統古村落被隨意翻新拆毀建新房,隨意仿造古建筑,翻新古建筑,使得傳統村落失去了古村的歷史和文化韻味。鄉村文化遺產一旦遭到破壞,就如古建筑被拆毀,古建筑上的木雕石雕被局部鏟除或者被整體售賣,對于鄉村文化遺產來說,是不可復原的毀滅性破壞,是花多少錢都買不回來的文化災難。此外,商業利益的驅使更使古村落原住民或被動或主動地融入商業活動,使得鄉村逐漸失去了原有的意味。
對此,張婧婧代表給出建議:
一是建立和健全文化遺產保護的相關法律法規。
確立鄉村古建筑的法律地位,從法律層面加大對文化遺產保護的宣傳力度。只有法律法規體系保障下的保護才能使有效的保護。
二是宣傳和樹立正確的文化遺產保護觀念。
在鄉村推廣文化遺產的教育與傳播,提高民眾對于古建筑和歷史遺跡的保護意識,了解到什么是要保護的,和如何保護才是正確的。把傳統建筑技藝、傳統鄉村民俗等知識寫入中小學課程,讓鄉村青少年從小接受傳統文化的熏陶,從小樹立文化遺產保護意識。提升鄉村干部的文化遺產保護意識,在鄉村干部層面進行教育和推廣樹立正確的文化意識,尤為重要;學會保護性建設,個性化建設,因勢利導,因村而異,保留鄉村文化氣息,修舊如舊,提升鄉村大眾審美品格。
三是要堅持文化遺產保護的可持續發展戰略。
要從依靠政府統籌主導、政策扶持、資金支持等外力的推動,轉變為依靠古村落自身的天賦條件、歷史底蘊、人文魅力、文化內涵等內力的創新驅動,進而提高鄉村自主發展能力和自我更新能力。各地應結合實際因地制宜地制定相應的保護條例,在建設過程中盡量避免大面積墻繪等庸俗裝飾方法在鄉村中的運用,尤其是文化價值高的古村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