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市擅自遷移一般不可移動文物最高可罰50萬元
西安市人大常委會法工委8月2日公布了《西安市不可移動文物保護條例(草案修改稿征求意見稿)》,征求意見稿在文物考古勘探與發現、利用與社會參與等方面新增了諸多條款,條例從即日起公開征求修改意見。
編制城鄉建設規劃應符合文物保護需求
草案修改稿征求意見稿規定,文物保護單位分為全國重點文物保護單位、省級文物保護單位和市、縣級文物保護單位。一般不可移動文物是指尚未核定公布為文物保護單位的不可移動文物。
鼓勵和支持機關、企事業單位、社會團體以及其他組織開展多種形式的不可移動文物保護知識宣傳活動,提高公眾對不可移動文物保護的意識。市、區縣人民政府編制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城鄉建設規劃、環境保護規劃和風景名勝區規劃應符合文物保護的要求,與文物保護單位的保護規劃相銜接。
公共建設活動前文物部門應組織考古調查勘探
草案修改稿征求意見稿還規定,國有一般不可移動文物由使用人負責修繕;非國有一般不可移動文物由所有人負責修繕。非國有一般不可移動文物有損毀危險,所有人不具備修繕能力的,所在區縣人民政府或開發區管委會應給予幫助;所有人具備修繕能力而拒不依法履行修繕義務的,所在區縣人民政府或開發區管委會可給予搶救修繕,所需費用由所有人負擔。
此外,進行建設工程時,建設單位應事先報文物行政主管部門。文物行政主管部門應組織具有考古發掘資質的單位在建設工程范圍內進行考古調查、勘探。地鐵、市政道路、交通設施、公用設施、水利設施等公共建設活動前,建設單位應事先報文物行政主管部門組織考古調查、勘探。
擅自遷移一般不可移動文物最高可罰50萬元
草案修改稿征求意見稿同時規定,機關、部隊、企事業單位、宗教活動場所等占用和使用的不可移動文物,應按照不可移動文物的類型,分別登記造冊,建立檔案,并與當地文物行政主管部門或開發區管委會簽訂文物保護責任書,接受文物行政主管部門或開發區管委會對不可移動文物保護工作的指導和監督。
在法律責任方面,草案修改稿征求意見稿規定,違反條例擅自遷移、拆除一般不可移動文物的,由市、區縣文物行政主管部門或開發區管委會責令改正,造成嚴重后果的,處5萬元以上50萬元以下罰款。未經批準擅自修繕一般不可移動文物造成嚴重后果的,處5萬元以上50萬元以下罰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