古建筑保護——文物古建的價值(二)
接上篇古建筑保護——文物古建的價值(一):二、文物古建筑的外在價值
如果說文物古建筑的自身內在的價值或其絕對價值在于歷史的、藝術的和科學的價值。那么被人們忽視的社會價值和經濟價值則屬于文物古建筑的外在價值或相對價值。
(一)文物古建筑的社會價值
社會價值是人自身通過實踐活動來滿足社會或其他人在精神和物質方面所做的貢獻。文物古建筑的社會價值就是就是文物古建筑本身對社會的影響,即對物質上的和精神上的兩種影響。從物質層面上講文物古建筑具有科研價值,即我們能夠通過對古建筑科學技術的研究了解當時社會的生產力發展水平與科技水平,文物古建筑還能夠產生經濟效益,這種經濟效益主要體現在旅游上,旅游不僅可以發展地方經濟,還可以提升地方形象;從精神層面講文物古建筑不僅影響我們的精神世界,也影響我們的社會行為,它已經成為社會群體心理的組成要素。
因此,社會群體一旦對文物古建筑形成成熟完備的價值觀,這將直接影響到國家或社會的建筑遺產的發展,從而提高人們對國家的歸屬感或對各民族的認同感。由于文物古建筑的社會價值沒有精確的量化標準,而且社會群體的閱歷、文化程度都不盡相同,由文物古建筑中所體現出來的社會價值和情感價值的內容也會不盡相同。文物古建筑的這種社會或情感的價值已逐漸成為古建筑遺產保護的新觀念之一。古建筑遺產也為我們的精神世界提供豐富的源泉。比如圓明園,首先會讓人們聯想到八國聯軍進北京,對圓明園造成的破壞,從而激發人們的民族責任感和愛國主義情懷。
(二)文物古建筑的經濟價值
古建筑就我們城市發展來說,往往對它的價值認識存在著一種偏差,一般的注重其內在的價值即歷史的、藝術的、科學的價值,總會忽略其產生的經濟效益。有學者指出:“一個不容置疑的事實是:藝術品和藝術所產生的效應,除了知識活動、發展文化和贏得他人尊重的一種生活方式的傳播外,同時還是一種經濟來源,這一點是得到普遍承認的。”[1]文物古建筑的經濟價值主要體現在其使用價值和旅游開發等方面,它的開發和利用可以帶動地方經濟的發展。
文物古建筑社會價值的形成可以提高地方知名度,和可以給相鄰地段帶來增值。旅游業的開發帶動其他產業鏈的發展,比如商業、服務業等。旅游業多以門票的形式直接實現其經濟價值,由此帶動起來其它效益則是一種間接的收益。直接實現的經濟效益則是有限的,是可以估算的。間接地收益是無限的,不可估量的。如洛陽古代建筑帶來的經濟價值非常可觀,每年大約有4000萬人次國內外旅游者去洛陽參觀游覽,具統計僅僅2013年,洛陽市全年共接待旅游人數8608萬人次,實現旅游總收入485.02億元。如此龐大的人口規模,如此客觀的經濟收入數字,既是文化的消費者,又是文化的傳播者,這是洛陽文化產業做大做強的重要條件。這旅游所帶來的間接收入是無法估量。
三、文物古建筑的內在價值與外在價值的關系
(一)古建筑的內在價值遠遠超過了外在價值
這一類文物古建筑大多屬于國家級重點保護對象,或者是因為這類古建筑應用到的科學技術無法復制,或者是因其文化內涵豐富,藝術價值巨大,無法比擬。如果在繼續使用或開發,會嚴重破壞到文物古建筑的保存和遺留,并且會加速其老化或損毀。這一類建筑只能對其保護而不能充分利用,或者只能變換其原有的職能,而降低了其實用價值。內在價值與外在價值之間不成比例關系。
(二)文物古建筑的內在價值與外在價值都很高
這類古建筑一方面其內在價值為外在價值帶來可觀的收入,通過外在價值體現出其內在的價值,一方面通過其使用價值來實現經濟效益。因此,文物古建筑的保護和利用并不是一對矛盾體,也可以是相輔相成的。對于這類古建筑采取有效的保護措施,再加以開發和利用,使其外在價值的實現得到最大化。
(三)文物古建筑的內在價值相對小于其外在價值的實現
這類古建筑在大中小城市也不乏少見。這類古建筑本身所蘊含的歷史價值或藝術價值或科技價值相對較小,內涵也不深遠,品味也不高。甚至不被看做歷史文物保護對象,但人們卻看到了它的使用價值。如古城保定的東大街和西大街的建筑風格從元代一直延續到現代,其建筑風格均有不同年代的體現,它能夠反映出保定發展的歷史,也能看出各年代建筑文化的縮影,而到現代被改成了商業街。
它的外在價值遠遠超過了其內在價值。多年來人們一般的把文物古建筑的內在價值和外在價值獨立對待,這是對古建筑傳統的理念的錯誤觀。經濟的發展對建筑的發展有推動作用,建筑也是為人們服務的。建筑的發展對人們的生活有著巨大的影響。建筑是一種文化精神,也是一種經濟來源,其本身存在著雙重價值—內在價值和外在價值。